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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下午,南宁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自治区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被告人朱文金等17人涉黑案。一审以被告人朱文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庞世礼、尹武林等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涉及28起犯罪事实,触犯6个罪名,一审共判处13名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96万元,责令退赔7320.91万元,需追缴2836.23万元,对组织、领导者朱文金依法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朱文金、董水华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合资做钢材垫资生意并于2011年11月成立了广西中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公司)。
2013年3月,朱文金独自成立了广西桂锦祥投资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间,董水华先后以南宁市鼎浩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中龙公司的名义与张某、陈某、某一建、某五建签订钢材垫资销售合同。
2013年5月14日,在陈某、某一建已经支付完双方钢材交易款项的情况下,朱文金、董水华组织人员进行“追债”并逼迫被害人陈某一方签订虚增钢材款本金453.3338万元的欠条。2013年8月起,朱文金、董水华凭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债权凭证向湖南省某法院进行诉讼并胜诉。2013年11月,朱文金开始有组织地派人到某五建承建的某项目工地采取打砸工地电箱、锁住施工电梯、阻挠工人施工等手段进行追债活动。上述系列活动标志着以朱文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于2013年开始形成。
该犯罪组织以血缘和籍贯为纽带,通过发放工资提成、帮助成员逃避刑事处罚等方式,笼络、管控组织成员。朱文金为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庞世礼、尹武林、徐凤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朱苏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斌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以公司的形式运营,朱文金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最高决策者,朱苏协助朱文金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徐凤等3人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庞世礼、尹武林等人为公司的业务员,负责联系项目以及索要货款和他人巨额财产等。
该犯罪组织以公司名义做“钢材垫资”生意,先由公司业务员物色所谓生意伙伴,诱骗有钢材需求的被害人一方与之签订“钢材垫资购销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被害人因各种原因逾期或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时,朱文金便组织公司人员以追债为名,先行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一方还债,或者在虚增的钢材交易本金“欠条”等书面文件上签字。朱文金等人有组织地使用上述手段获取大量非法债权,并进行非法索债或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该组织通过以上途径获利7000多万元,并将获得的部分经济收益用于为员工提供食宿、发放工资提成、代为赔偿等,以支持该犯罪组织的各项活动。自2010年11月起,以朱文金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及成员,在广西、广东等地有组织地实施诈骗19起、非法拘禁2起、敲诈勒索4起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犯罪组织常年在广西南宁市以及周边城市等一带活动,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钢材销售、房地产建筑领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和破坏被害人和被害公司、企业正常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秩序,在一定区域、行业内造成了极为恶劣的重大影晌,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南宁市中院认为朱文金犯罪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来源:综合自南宁中院、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在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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